土地與房屋面積換算: |
一、1公頃:3025坪 |
二、100平方公尺=1公畝=30.25坪 |
三、100公畝=1公頃=3025坪 |
四、1台尺=0.303公尺 |
五、1公尺=3.3公尺 |
六、1坪=3.30582平方公尺 |
七、1甲=0.9699174公頃 |
八、1甲=2934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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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稅率計算: |
◆本稅=核定契價×稅率 ◆教育捐=本稅×30% ◆ 監証費=核定契價×1% |
契稅稅率如下: |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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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計算: |
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累進差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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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 |
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自用住宅土地應納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
一般土地應納稅額: |
第一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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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20% |
第二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100%以上未達200%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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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3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 |
第三級: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200%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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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40%-累進差額(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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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稅率: |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
1.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一點三八%,最高不得超高二%。但自住房屋不得超 |
1. 過一點三八%。 |
2.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三%,最高不得超過五%。其為 |
2.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一 |
2. 點五%,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 |
3.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
1. 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
4. 若房屋自用與營業混合使用,你可以到轄區稅捐處分處服務櫃檯索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
1. 申請函」,填寫好,再拿到轄區稅捐處分處,稅捐處會派員實地勘察,決定課稅比例。 |
5. 目前住家用房屋稅率一點三八%,營業用房屋稅率三%,差距很大,儘早到稅捐處走幾趟 |
1. ,把它弄清楚,十分划得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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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應具備證件: |
1. 買方: |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份證影印本)五份。 |
(二)普通印章。 |
2. 賣方: |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份證影印本)三份。 |
(二)印鑑證明一份。 |
(三)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正本。 |
(四)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五)印鑑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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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 |
1. 如果您出售房屋有虧損的情形,依照「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可以由所得稅中扣除,但 |
1. 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 |
1. 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基續扣除。 |
2. 您出售的如果是自用住宅,而您在兩年內又另購價格較高的自用住宅,則您售屋時所繳的 |
1. 財產交易所得稅額,可由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是退還。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 |
1. 可以適用。 |
3. 自民國75年1月1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 |
1. 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若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則已繳之交易所 |
1. 得稅,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時 |
1. 亦適用之。 |
4. 若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重購自用住宅則不能扣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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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規定: |
1.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 |
1. 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 |
1. 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 |
2. 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1.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 |
1. ‧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
1.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 |
1. ‧設廠者。 |
1.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
2.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土地或土 |
1. 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
3.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
4.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 |
1. 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1. 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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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應備: |
銀行貸款應備:所得稅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存摺、身分證影本以及第二種證件影本 |
(駕照、健保卡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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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政地政士事務所 |
服務地點:新竹市北大路142號 |
電話:(03)-5427651 傳真:(03)-5423632 |
行動電話:0910-258-347 |
Email:b5427651@yaho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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